一、实质的一罪(继续犯、想象竞合犯、结果加重犯)vs.处断的一罪(连续犯、牵连犯、吸收犯)
概念 | 特征 | 处断原则 | |
继续犯 | 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处于持续状态 | ①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、②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、③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必须同时持续一定时间、④避险以持续一定时间为成立条件 | 以一罪论,不数罪并罚 |
想象竞合犯 | 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,实施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 | ①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、②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直接客体 ③触犯不同罪名 | 从一重处断 |
结果加重犯 | 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引起了加重的后果 | ①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引起了加重的后果 ②刑法明文规定了加重后果 ③行为人对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后果均有故意? | 按刑法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|
连续犯 | 基于同一犯罪故意,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,触犯同一罪名 | ①基于同一犯罪故意 ②实施数个独立的危害行为 ③数个犯罪具有连续性 ④触犯同一罪名 | 按一罪从重or按加重构成情节处 |
牵连犯 | 实施一种犯罪,而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 | ①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②实施2个以上相对独立的行为 ③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④数个危害行为间有牵连关系 | 刑法有规定从规定,无规定从一重处断 |
吸收犯 | 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依附关系,一罪名被另一罪名吸收 | ①实施数个犯罪 ②数罪间有吸收关系 ③数罪侵犯的是同一直接客体,指向同一犯罪对象 ④基于一个犯意,具有一个犯罪目的 | 按吸收之罪处,不数罪并罚 |
一、正当防卫: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
1.无过当防卫权: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
2.几种不成立的情况 ①假想防卫:违反起因条件 ②防卫挑拨:违反主观条件 ③事前防卫:违反时间条件
3.例:①甲运毒,乙知情后抢劫甲,甲杀乙 ②甲乙赌博,乙输甲5万欲当场抢回,甲杀乙。以上2例均非正当防卫
二、紧急避险: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,造成损害的,不负刑事责任,成立条件如下:
正当防卫 | 紧急避险 | |
起因条件 | 不法侵害 ①须有不法侵害存在②不法侵害不只限于犯罪(还包括违法行为)③不法侵害须现实存在,多有暴力性、破坏性、紧迫性④通常不法侵害是人实施 | 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 危险来源:①人的行为②自然灾害③动物④人生理病患 |
时间条件 |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| 危险必须正在发生(同正当防卫) |
对象条件 | 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,不能及于第三人(注意:只能) | 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|
主观条件 | 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,即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(并不限于保护个人合法利益) | 主观上必须出于紧急避险的目的(同正当防卫) |
限度条件 |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(只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) | 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|
限制条件 | 必须是迫不得已,即危险发生时,除了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外,别无他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| |
特别限制 | 不适用于职务上、业务上有特殊规定的人 | |
过当 | 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,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,(防卫过当只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) |
第八章、刑罚概念和目的&第九章、刑罚的体系和种类
刑罚的体系和种类
刑罚种类 |
管制 |
拘役 |
有期徒刑 |
无期徒刑 |
死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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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制一定人身自由 |
短期剥夺人身自由 |
一定期限剥夺人身自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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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限 |
3个月-2年 |
1月-6月 |
6月-15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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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罪并罚最长 |
3年 |
1年 |
20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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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机关 |
公安 |
公安 |
监狱或其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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羁押一日抵刑期 |
2日 |
1日 |
1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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缓刑考验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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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-1年 |
1年-5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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减刑 |
可 |
可 |
可 |
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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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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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 |
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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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剥政治权利(公安)若独立适用1-5 |
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和管制相等,同时起算 |
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,1-5年 |
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,1 -5年 |
减为有期,剥3-10年 |
若由死缓减为有期,剥3-10年 |
一、刑罚